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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涛
规划咨询部主任助理
  李涛先生2013年毕业于南昌大学环境工程专业,工学硕士,自加入规划院以来,已参与管理咨询、行业规划、工程监理项目40余个。  
印染行业废水间接排放下的问题与思考
作者: 李涛  时间:2022-08-24

  本文基于现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修改单、《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国标”),行业运作案例归纳当前印染行业废水间接排放中的问题,结合环保部2019年9月发布的《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阐述笔者的思考。

  一、 问题的提出

  根据排污方式、废水流向和监管环节不同,以COD为特征污染物,我国印染行业废间接排放可分为以下4种情形。在实际运行中,笔者发现存在3个问题。

 1我国印染行业废水间接排放的4种情形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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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情形4实操案例多,但有法规隐患

  近年来国内新兴纺织印染专业园区在规划建设阶段多采用上述情形4。情形4与情形3类似,但有两方面差异:1.企业废水采取COD1,500mg/L或具体协商排至下游处理系统,与国标要求的COD500mg/L不一致;2.集中预处理设施和深度处理系统通常由同一公司一体化运营弱化了COD限值200mg/L的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在实际运营操作中,以协商方式排放废水的现状并没有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排放和受纳水体的环境质量。因此情形4从结果导向看可采纳,从国家标准执行和环保日常监管角度看,存在法规隐患。

  1印染污水处理间接排放情形4与情形3的2个差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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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2:企业监测口排水量“合理超标”

  在企业排水量监管方面,国标规定“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污水总排放口”,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标执行,企业监控位置为厂界排污口。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方面,国标中也有要求。以针织物为例,国标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85m3/t”。根据针织物产品品类和质量要求不同,部分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会出现超过85m3/t的情况,通常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加强生产工序间的污水分质处理与过程回用等方式以实现单位排水量达标。

  在上述排水量的监管规定和基准排水量的设置下,企业出现了“合理超标”现象。以某染整工业园内某针织印染企业为例,该园区配套建设了印染污水集中预处理、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该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超过了基准排水量限值,计划在承担有毒有害污染物处理后,借助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治污,并协商采用其中水以确保排向园区外的基准排水量不超过85m3/t。针对该企业情况,笔者进行了企业自行处理污水(直接排放)和依托集中设施处理污水(间接排放)方式的比较(图2),尽管两种方式最终外排水量相同,由于后者企业监测外排135 m3/t超过基准排水量,因此b方式不能被采纳。

  2 以针织印染为例,耗水排水相同下的两种排污方式 (单位:m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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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水量=(新鲜水量+回用水量)*(1-水损耗比例),水损耗比例按10%计

  

    问题3:企业水重复利用率低

  对于采用间接排放方式的企业而言,通常自身不建设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系统,水重复利用率低,一般为10%-15%尽管国标中对此无约束,但达不到国内印染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的硬性规定,不符合《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清洁生产以及行业规划等倡导性、自律性文件要求。

  针对此问题,政府通常要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中水回用率达到40%-50%向企业端应用以提高其水重复利用率。实际操作困难,3个原因:1、中水和新鲜水价格倒挂,企业不愿买单,政府监管存在难度;2、企业和污水设施难以统筹建设。中水设施作为印染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理应提前建设完工,但实际操作上,部分中水设施与印染项目建设进度陷入“互为前置”的矛盾情况,出现中水设施运行负荷低或未建的现象; 3、污水设施运营商认为中水设施经济性不高,推迟或放弃建设。

  一、 问题的思考

  上述三个问题中,问题1和2与国标规定内容直接相关,分别涉及到间接排放中过程监管监测位置的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排量。由于最终排向外界的污染物浓度和污水量均符合国标要求,那问题就转化为间接排放中污染物浓度和污水量过程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笔者认为过程监管是必要的,有利于为不同需求的企业提供多样的污水处理方式和标准依托,也有利于界定权责处理环保污染事件。但是过程监管不够合理,国家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物向自然环境的排放,既要关注过程节点,更要关注最终结果。问题1、2均为过程节点不合规但最终结果合理。因此建议国标在间接排放中以治污结果为导向,针对污染物浓度和污水量的过程监管柔性化处理。若《征求意见稿》实施,间接排放中的污染物浓度可以市场化协商,将解决问题1;建议放开间接排放过程中的污水排放量,解决问题2(表2)。

  问题3不属于国标范围内问题,而是衍生出的新问题,需要依靠低成本中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政策引导和行政干预相互结合的方式着力推动解决(表2)。

  

2 间接排放中3个问题的思考建议

序号

问题

思考建议

1

情形4实操案例多,但有法规隐患

《征求意见稿》中已纳入情形4在情形3满足协商基本要求情况下,企业与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以商定COD的间接排放限值,并据此判断排放是否达

2

企业监测口排水量 合理超标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提到 “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协商流量(m3/s),根据企业与污水处理集中设施签订协议确定,但不得超过该企业污水自行处理时适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基准排水量与产品产能的乘积”。换言之,企业无论采用间接排放还是直接排放方式,国家标准对企业监测口排水量的要求相同。

建议《征求意见稿》修订,借助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厂区监测口单位产品排水量超过基准值,强制要求购买中水,以确保排向外界的水量达标;借助无中水回用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厂区监测口单位产品排水量必须在基准限值以内。

3

企业水重复利用率低

政策引导方面,对于计划新建项目,将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作为准入前置条件;对于用水量大、水重复利用率低的已建项目,必要时可行政干预令其技术改造、购买中水或退出

统筹建设方面,产业项目和污水设施尽量做到同步建设、同步投产达产,鼓励印染企业建设开放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引入园区/产业专业运营机构,统筹园区的开发与招商运营;鼓励印染企业投资入股污水处理设施,以同步进度,平衡供需;

中水价格方面,污水治理方需要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中水成本,缓解中水和新鲜水价格倒挂问题。

   

  

—— 作者观点仅代表本人,不代表中国纺织建设规划院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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